律师执业规范类法规法条汇编(涉及40部法律法规)(2022年最新版)【建议收藏】

    随着我国律师职业人数的迅速增长,律师因不规范执业所带来的行业处分和行政处罚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律师作为“最懂”法律的人群之一,平常都是替遇到法律纠纷的当事人出谋划策,提出各种规避法律风险的建议,但据融冰观察,很多律师对于自己执业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却视而不见,比如说,婚姻纠纷的案件是禁止风险代理的,但有些律师仍然在代理协议中约定风险代理,再比如说,刑事律师不得公开案件相关资料,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有鉴于此,融冰在日常工作之余针对律师执业的规范展开收集,发现涉及律师执业风险的法规竟然多达四十部,试想,如果一名律师在不了解这些法规的情况就开始律师执业,跟裸奔没有本质区别。

    为此,融冰团队推出这篇《律师执业规范类法规法条汇编》,点击文中法规名称,即可通过超链接查看全文,强烈建议收藏。

一、核心法律、法条、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法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第三十六条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法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兼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兼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职务,不得兼任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仲裁员和公证员。

第三十七条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官被开除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2022年修正)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哄闹、冲击法庭等方法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七)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调查和执行的人员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8、法释[2018]17号 |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9、法释[2019]19号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八条 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


1、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

2、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6年)


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5、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6、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


7、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


8、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2011年)

9、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2011年)


10、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年)

1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


1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


1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2019年)

14、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2002年)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2014年)

16、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的意见(2016年)

17、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2017年)


18、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2019年)


19、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2021年)


20、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2021年)

三、行业规范
1、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全国律协2001年)

2、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全国律协2006年)


3、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全国律协2011年)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惩戒工作的意见(全国律协2011年)

5、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全国律协2014年)


6、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全国律协2017年)

7、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全国律协2018年)

8、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全国律协2018年)

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证券基金协会2019年)


10、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全国律协2021年)


11、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认定和处理规则(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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